泰国试用期与解雇预告期
泰国法律下的预告期并非 30 天,而是从一个发薪日顺延至下一个发薪日。本工具同时计算解雇时最关键的两条时间线:第 17 条的预告期,以及第 118 条项下 120 天的解雇补偿金门槛。
规划关键日期
输入入职日期与拟定的最后工作日,工具将就该组日期如实呈现两条时间线。
实际开始工作的第一天,而非合同中标注的试用期起止日。
员工实际停止工作的日期。
第 17 条要求以书面形式预告。尚未发出的请留空。
贵公司实际的发薪日期,这是预告期计算的决定因素。
最后一期工资标准。解雇补偿金以此为基准计算,不作平均或回溯。
月工资须折算为日工资,日工资则无需折算。
在 120 天之前终止雇佣并不免除预告义务,也无法阻止依《劳动法院设立法》第 49 条提起的不公平解雇之诉——即使雇主已足额支付全部法定款项,法院仍会依其自身标准审理。此外,还有若干与工龄无关的法定禁止情形:第 43 条禁止因怀孕解雇女性员工;《劳动关系法》则保护员工委员会成员,以及涉及有效诉求或集体协议的员工。
为何泰国劳动合同常见「119 天」试用期
《劳动保护法》B.E. 2541 未规定试用期上限,也未削减试用期员工的任何权利。该法设定的是解雇补偿金的门槛:依第 118 条,员工连续工作满 120 天后即产生补偿金请求权。未满该期限的,法律既不规定补偿金,也不按比例折算。
119 并非一个法律范畴。它在该法中没有任何地位,也与评估一个人是否胜任岗位所需的时间无关,只是 120 减一。劳动保护与福利厅记载,1993 年以前允许试用至多 180 天而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旧制已于佛历 2536 年废止,现行法律并不承认试用员工属于单独一类。
该门槛所改变的比雇主设想的要少。第 17 条将试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,因此无论在第 40 天还是第 400 天解雇试用期员工,都必须依发薪日发出书面预告,或于员工离岗当日支付代通知金。
计时自首个雇佣日起算,而非自合同标注的试用期起止日起算。第 19 条要求将假日、各类法定休假、雇主为员工利益准许的休息日,以及雇主为自身利益安排的停工日一并计入雇佣期间。第 20 条则规定,若雇佣中断意在使员工丧失该法项下的权利,各段雇佣期间应合并计算。
泰国的预告期实际如何运作
预告期并非固定天数。第 17 条将其与发薪日挂钩:在某个发薪日当日或之前发出的书面预告,于下一个发薪日生效。按月末发薪计算,这意味着最短为一个完整周期、最长为两个月——发出预告晚一天,就可能多出整整一个月。
| 书面预告发出日(月末发薪) | 法律上最早的生效日 |
|---|---|
| 3 月 10 日 | 4 月 30 日 |
| 3 月 31 日,即发薪日当天 | 4 月 30 日 |
| 4 月 1 日,即次日 | 5 月 31 日 |
若雇主让员工在该日之前离岗,第 17/1 条要求就剩余天数支付代通知金,并须于员工离岗当日支付,而非并入最后一期工资发放。在劳动保护与福利厅公布的最高法院判例 Dika 4105/2561 中,按每月 30 日发薪的情形产生了 51 天的代通知金,而非一个月。
第 118 条解雇补偿金标准
| 已满的连续工龄 | 解雇补偿金 |
|---|---|
| 不足 120 天 | 无 |
| 满 120 天至不足 1 年 | 30 天 |
| 满 1 年至不足 3 年 | 90 天 |
| 满 3 年至不足 6 年 | 180 天 |
| 满 6 年至不足 10 年 | 240 天 |
| 满 10 年至不足 20 年 | 300 天 |
| 满 20 年及以上 | 400 天 |
按最后一期工资标准的天数计算。每一档门槛均为「已满工龄」的判定,每一数额均为下限而非上限。同一档内不按比例折算,零与 30 天之间也不存在中间数额。400 天一档由第 7 号修正法 B.E. 2562 增设,适用于该法生效后的一切解雇,与入职日期无关。
本工具只算到预告期与解雇补偿金。一次完整的离职还包含未休年假与欠发工资——而这些款项的到期日并不相同。
计算完整的最终结算本工具不作判断的事项
- 津贴、奖金或服务费是否构成工资基数。没有任何政府文件确立一般规则,须依第 5 条的定义逐项认定。
- 依《劳动法院设立法》第 49 条判定的不公平解雇赔偿金额。法院依五项法定因素酌定,既无公式也无上限,故本工具不提供区间。
- 解雇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。部分金额可能依第 126 号部颁条例免税,但该免税不适用于因退休或固定期限合同期满而取得的补偿金。请向税务厅确认现行上限。
- 某一具体解雇是否合法。本工具仅依法条进行日期计算,不评估解雇事由、工作规则或个案事实。
适用两套不同的期限。代通知金应于员工离岗当日支付;依法应付的工资及其他款项则须在终止后三日内付清。在第三天一次性合并发放,已经错过了第一项的期限。
常见问题
没有。《劳动保护法》B.E. 2541 未规定试用期上限,也未削减试用期员工的权利。第 17 条将试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,因此一般的书面预告规则自首个雇佣日起即适用。
只有在连续工作满 120 天的情况下才能。第 118 条规定补偿金自满 120 天时产生,未满该期限则无任何规定,也不按比例折算。试用未通过并不属于第 118 条允许扣发补偿金的第 119 条法定事由,因此已跨过该门槛的员工有权取得补偿金。
并非固定天数。依第 17 条,在某个发薪日当日或之前发出的书面预告,于下一个发薪日生效。按月末发薪计算,视预告送达时点而定,为一至两个完整月份。雇主亦可改为就该期间支付代通知金,并须于员工离岗当日支付。
因为依第 118 条,解雇补偿金自满 120 天时产生。119 并非法律范畴,在该法中没有任何地位。在第 120 天之前终止雇佣,既不免除第 17 条的预告义务,也无法阻止依《劳动法院设立法》第 49 条提起的不公平解雇之诉。
适用两个期限。依第 17/1 条,代通知金应于员工离岗当日支付;依第 70 条,工资及雇主依法应付的其他款项须在终止后三日内付清。逾期支付将依第 9 条按年利率 15% 计息。
不超过一年,且自员工实施违规行为之日起算,而非自警告发出之日起算。第 119 条第 (4) 项规定,员工在收到书面警告后仍违反合法且公平的工作规则或雇主指令的,可解雇且无需支付补偿金。情节严重的无需事先警告,但该法并未界定何谓情节严重。
资料来源
- 《劳动保护法》B.E. 2541 汇编文本 — 劳动保护与福利厅
- 《劳动保护法修正法(第 7 号)》B.E. 2562 — 皇家公报文本
- 《劳动保护法》B.E. 2541 泰英双语版 — 劳动保护与福利厅
本工具引述泰国法律条文与官方指引,并据此进行日期计算。它不构成法律意见,不产生律师与委托人关系,也无法顾及贵公司的劳动合同、工作规则、集体协议或任何个案的具体事实。上文已明确标注若干无法从泰国政府来源查证的事项。在实施任何解雇之前,请咨询持有泰国执业资格的律师。
在发出通知书之前把日期定准
泰国解雇成本的大部分由日历决定:何时送达预告、员工实际何时离岗,以及哪一笔款项在哪一天到期。我们的人力资源团队会与您一同核定这些日期、拟备文件,并处理随后的薪酬与出入境事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