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国加班费与假日工作报酬

难点不在倍数,而在于判断适用哪一个倍数。这取决于工资如何计发,以及所加班的是哪一类假日——判断错误正是泰国最常见的薪酬计算失误。

计算应付报酬

填写工资计发方式与工作小时数。工具会为您选定正确的法定条款,并显示所依据的是哪一款。

这并非形式问题。它决定日工资如何折算为小时工资,并且在每周假日还决定适用哪一个倍数。

第 68 条以月工资除以 30 乘以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时来折算小时工资。其中的 30 由法律固定,并非当月的实际天数。

用于折算小时工资。正常工时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,危害健康的工作则为 7 小时。

第 23 条对危害性工作设定了更低的上限,因此加班在一天中提前一小时开始计算。

完整适用一般的加班与假日工作规定。

此项与工资计发方式同等重要。每周假日的处理方式不同于传统节日与年假。

除非员工事先并逐次同意,否则禁止加班——合同中的概括同意条款不符合第 24 条的要求。对于停止即会造成损害的真正连续性工作,或紧急工作,无需取得同意,但无论如何仍须支付相应报酬。

法定标准

工作发生的时点标准
工作日加班——第 61 条1.5×
假日工作,员工有权取得假日工资——第 62 条第 (1) 项另加 1×
假日工作,员工无权取得假日工资——第 62 条第 (2) 项整 2×
假日加班——第 63 条

各项标准均以工作日小时工资为基数,计件工作则以每单位单价为基数。四项均为下限——合同或工作规则可以更高,但绝不可更低。第 61、62、63 与 68 条从未修订,仍为佛历 2541 年制定时的原文。

为何两名员工在同一个假日班次上报酬不同

第 62 条分为两款。有权取得该假日工资的员工,另获一倍小时工资,因为覆盖该日的工资本已在支付。无权取得的员工获得整两倍,且该日不再有其他款项。在完整的正常工作日内,两款给出相同的经济总额——这正是为何在月薪之外再付两倍是典型错误,会多付一半。但若并未做满一天,两者便不再相等:月薪员工仍保有整日工资,另一方则只按实际工作小时计酬。

第 56 条是那个开关。它要求就每周假日、传统节日与年假支付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工资——但每周假日对按日、按小时或按件计酬的员工设有例外。传统节日与年假则无此例外。

因此,按日计酬的员工在每周假日工作,适用第二款,应得两倍。同一名员工在传统节日工作,则依第 56 条第 (2) 项有权取得该日工资,故适用第一款,应另加一倍。按月计酬的员工在三类假日均有权取得工资,始终适用第一款。

小时工资如何折算

对按月计酬的员工,第 68 条以月工资除以 30 乘以工作日的平均工时。其中的 30 由法律固定,并非当月天数。第 68 条是为计算加班费与假日工作报酬而设,并不能作为将月薪折算为解雇补偿金日工资的依据——补偿金的计量基础完全不同,依第 118 条按最后一期工资标准的天数计算。

对按日或按小时计酬的员工,该法未提供除数。小时工资本身即为法条所称的标准。日工资须除以每日正常工时,这源自第 5 条将工作日工资定义为完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——属于对法条的解释,而非法律直接给出的数字。本工具在结果页面上如实标注,而不将其呈现为第 68 条。

谁不适用加班规定

第 65 条剥夺九类员工的加班费与假日加班费权利。其范围比通常理解的更窄,且除一种情形外并不影响普通的假日工作报酬。

  • 第 65 条第 (1) 项——有权代表雇主招聘、给予奖励或终止雇佣的员工。资历、职位名称与薪资水平均不相关;判断标准是实际拥有的权限。这是唯一同时丧失假日工作报酬的类别,且仅因第 66 条如此规定,并仅限于雇主未同意支付的情形。
  • 第 65 条第 (2) 项——由雇主支付佣金的兜售或招揽销售。无加班费,但第 62 条的假日工作报酬完整保留。
  • 第 65 条第 (3) 至 (9) 项——铁路作业、在雇主场所之外从事的工作、非日常职责的场所看守、紧急工作及其他列举类别。这些员工严格意义上无加班费,但有权就其工作小时取得相当于一倍工作日小时工资的补偿性报酬,并保留假日工作报酬。

其中一个类别已经变动,且事关重大。将以看守场所为日常职责纳入第 65 条第 (9) 项的部颁条例已被废止,自 2026 年 4 月 25 日前后生效,因此日常工作即为看守的保安人员不再据此被排除——对他们而言,零并非可选答案。另有一份佛历 2568 年的部颁条例,对若干服务类工作规定加班 1.25 倍、假日加班 2.5 倍;日常职责为看守的保安是否落入该表述,仍是未有定论的适用范围问题。本工具不作此判断:选择“不属于任何类别”时,将适用第 61 条与第 63 条的完整标准,即两种可能答案中较高的一种。

本工具不会代您强制执行的限制

  • 正常工时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、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;危害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则为七小时与四十二小时。超出部分即为加班。
  • 加班与假日工作合计每周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第 26 条本身未规定数字——它完全授权给部颁条例,因此该数字应引自条例而非该条。
  • 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小时后,须安排至少一小时休息;紧接正常工时之后连续两小时以上的加班,须在开始前安排至少二十分钟休息。
  • 加班须取得员工事先且逐次的同意。某项工作是否确属连续性或紧急情形(从而免除同意要求),属于本工具无法判定的事实问题。

加班费与假日工作报酬

฿2,875

按工作日小时工资 ฿125 计算

加班费,第 61 条10 小时 × 1.5×฿1,875
假日工作报酬,第 62 条8 小时 × 1×฿1,000
假日加班费,第 63 条0 小时 × 3×฿0
合计฿2,875

适用哪一款

第 62 条第 (1) 项——另加一倍

员工有权取得该假日的工资,故该日工资本已应付,假日工作报酬在此之上另行计算。

按此情形的正常工时:每日 8 小时,每周 48 小时。超出部分即为加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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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资料来源

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对照国务委员会办公室汇编的《劳动保护法》B.E. 2541 进行核校,更新至第 9 号修正法 B.E. 2568。第 61、62、63 与 68 条无修订脚注,仍为制定时的原文。

本工具引述泰国法律条文并据此计算。它不构成法律意见,不产生律师与委托人关系,也未顾及贵方的劳动合同、工作规则或集体协议——这些都可能高于法定下限。某一员工是否落入第 65 条的类别,以及某项工作是否属于连续性或紧急情形,均为本工具无法判定的事实问题。在依赖这些数字之前,请咨询持有泰国执业资格的律师。

每一次都选对法条的薪酬处理

泰国的加班争议大多不在倍数本身,而在于适用了哪一款、同意是否有效,以及该员工是否原本就落入第 65 条。我们的薪酬团队在月薪、日薪与计件混合的用工结构中执行这些规则,并为每一种情形留存计算依据。